記者邱馨儀整理
綜合醫院會計陳小姐問:
本醫院日前發生醫療糾紛,為免事態擴大,未經法院判決而與當事人私下和解,並給
付賠償金50萬元,該筆支出可否列為執行業務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答覆: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及其僱用人員,在業務上因過失致
人受傷或死亡而支付的醫藥費、喪葬費、撫卹金或賠償金,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外,
應取得警察機關、公會或調解機關團體的調解、仲裁證明,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證明
,並檢附支出憑證,方可認定。
但目前醫療院、所處理醫療糾紛時,為息事寧人、避免名譽受損,往往未尋正常途徑
解決,大部分案件都私下和解,鑑於上述規定已無法反映社會的實際需要,財政部特
別放寬規定只要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和解書,並檢附支出憑證,就可列報當年度損害
賠償費用。
因此,該醫院支付的賠償金,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可檢具當事人雙方同意和解書及
支付憑證,以列報損害賠償費用,不需再提示警察機關等的調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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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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