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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馨儀整理 綜合醫院會計陳小姐問: 本醫院日前發生醫療糾紛,為免事態擴大,未經法院判決而與當事人私下和解,並給 付賠償金50萬元,該筆支出可否列為執行業務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答覆: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及其僱用人員,在業務上因過失致 人受傷或死亡而支付的醫藥費、喪葬費、撫卹金或賠償金,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外, 應取得警察機關、公會或調解機關團體的調解、仲裁證明,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證明 ,並檢附支出憑證,方可認定。 但目前醫療院、所處理醫療糾紛時,為息事寧人、避免名譽受損,往往未尋正常途徑 解決,大部分案件都私下和解,鑑於上述規定已無法反映社會的實際需要,財政部特 別放寬規定只要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和解書,並檢附支出憑證,就可列報當年度損害 賠償費用。 因此,該醫院支付的賠償金,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可檢具當事人雙方同意和解書及 支付憑證,以列報損害賠償費用,不需再提示警察機關等的調解證明。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2002/12/2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