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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公司解散清算,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清算人如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 聲報清算終結者,其解散清算為不合法,不生清算完結的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存續,其 所欠稅款及負責人限制出境部分仍不得註銷及解除。 這幾年來經濟環境不佳,不少廠商經營不善,又有欠稅問題,乾脆就以宣告破產方式企圖 逃過國稅局的追查。此外也有部分業者原本即是以虛設行號方式、出售發票,這些業者更 不可能合法報稅。國稅局為避免擴大影響,也鎖定相關案件進行追查,期望透過及早發現 ,減少稅收損失。 南區國稅局指出,曾接獲轄內公司以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而申請註銷欠稅及解除 負責人出境限制,案經該局函詢地方法院,該公司清算人未經聲請宣告破產程序,即聲請 清算完結並獲法院准予備查在案。 【2004/02/0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45.225
pa:這樣聲請破產...法院准許的機會很低 推 203.203.66.221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