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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本國製造業者引進外國廠商所有的專利權或專利技術時,必須採取購買方式 ,如果是委外研究,外商取得的報酬,並不符合免稅規定,引進的廠商仍須在支付權利金 時,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即有一宗課稅案例,國內有一家科技公司和美國子公司技術 合作「寬頻多媒體整合服務系統平台應用技術及解決方案」,由於這家美國子公司無線用 戶迴路的專門技術,尚在研究發展階段,並不屬於該美國子公司既有的專門技術。 因此財政部與北區國稅局均認定,性質上科技公司給付該外國子公司的費用,屬於研究發 展費用,並非購買技術的費用。基於此,國稅局核定,美國子公司取得的專利權報酬350 萬美元,與「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 案件審查原則」規定不符,仍須由國內廠商按給付金額的20%就源扣繳,扣繳稅款約新台 幣2,300萬元。 財政部指出,國內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近年來發展快速,引進國外高科技技術也時有所聞 ,要求免稅以降低企業成本的情況很多。但免稅的前提包括引進的技術需能符合:一、生 產、製造新產品。 二、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降低生產成本。三、提供新生產技術等條 件。 財政部規定,如果國內廠商引進國外技術時,無法符合上述條件,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 業技術服務業的權利金或技術報酬金,就不能適用在台免納所得稅的規定。國內廠商也須 在支付國外廠商權利金或技術報酬金時,依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給付總額的20%扣繳所得 稅款。 【2004/03/0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