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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群達公司問: 本公司為紙器製造業;91年度的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是依據財政部部頒超耗標準(財政 部83年06月09日台財稅第830268510號)申報。現國稅局查核時卻依據新的通常水準核算9 1年度原物料耗用量(財政部92年2月20日台財稅第0920450033號函),並剔除超耗核定補 稅,以致影響納稅人的權益,此適用是否合理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答覆: 依照法律適用原則: 程序從新、實體從舊。貴公司申報91年度的原物耗用通常水準,如果 確實是在財政部頒布新的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前者,因為前後兩個耗用水準會牽涉不同 的稅負時,即應依照「實體從舊」原則,按對納稅人有利的舊有規定課稅,才屬合理。 不過,貴公司的實際情況,依照問題內容來看過於簡陋。建議貴公司可以向原申報稅捐機 關申請復查,循行政救濟程序的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記者陳美珍整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3/2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