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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公司結算申報89年營所稅時,除按薪資總額的4﹪提列員 工退休準備金140餘萬元,又因應公司將縮減製造部門的編制,預定資遣員工,而自行提 列巨額職工退休金1,600萬元,並申報為當期費用。國稅局認為不符稅法規定,將之剔除 並補徵稅款400萬元。 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存貨跌價損失、職勞 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備抵呆帳、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 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均不予認列。 另外,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須併同帳載累積虧損計算,及有實際彌補 行為,否則將不得認列。國稅局日前即發現某公司申報88年度未分配盈餘,以會計師簽證 所得額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的1,000餘萬元,列報沒有未分配盈餘。後國稅局審查該公 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達4,000萬餘元,扣除87年度虧損的3,000餘萬元後,至年底仍有累 積盈餘1,000餘萬元,並非虧損,而否准其減除。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累計盈虧的計算,應將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86年的虧損、與實 施後87年度以後的盈虧分別計算,不過,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則指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 司彌補「虧損」,是指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的累積虧損、與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發 生本期淨損的合計。而所得稅法中,也有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的 規定,兩者用語及虧損定義雖有不同,但關於「以往年度」的部分則無差異,並不僅限於 87年度以後虧損。 判決強調,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的數額,亦包括累 積至86年底的累積盈虧,同時根據公司法規定,虧損的彌補,必須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 議案、及相關議決程序,有實際的彌補行為後,始得減除。 【2004/03/2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