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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五區國稅局為釐清近親之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行為,已訂定查稅參考原則,凡 資金有回流至出資者,或受贈資金一方依職業、所得情形研判有償債能力者,可以 免視為贈與行為,並視案情改課所得稅,民眾稅負可因此減輕。 二親等以內親屬如有資金往來情形,卻無法舉證資金用途者,稅捐機關一般都會援 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視同贈與對出資者課徵贈與稅,贈與稅最高稅率達50%。 由於近親之間的資金往來有時不一定構成贈與,有時可能是借貸行為,或部分為分 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避稅的案件,五區國稅局為統一處理原則,已訂定二親等以 內親屬間資金往來,究竟屬於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的查核參考原則。 根據這項查核原則,二親等內親屬涉及資金往來者,若主張屬於借貸關係時,國稅局 需要查證借款人的說法,包括借款人能否交待借款原因及用途,同時並應依借款人的 職業、綜合所得稅等所得資料,研判借款人有無償債能力,加上借款人若確有支付借 款利息的事實,即不應視為贈與,並免對資金課贈與稅。 二親等內親屬的資金往來行為,若出資人坦承為分散所得或借用人頭避稅案件,國稅 局亦應調查資金運用者是否確為出資者本人,以及資金的孳息、收益確實轉回出資者 由其支配者,可以轉列為分散利息避稅案件處理,改課所得稅,並免再課徵贈與稅。 除了主張借貸及利用人頭分散利息避稅屬實的案件外,凡是經國稅局查獲後,涉案資 金均無轉回跡象者,根據查核參考原則,即視同贈與案,課徵4%到50%不等的贈與稅。 不過,由於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40%,贈與稅最高稅率為50%,較所得稅重,為避免 因納稅人的近親資金贈與行為,藉由主張借貸關係或分散利息,逃避贈與稅的處罰, 查核原則中亦規定,經查獲為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的案件,如果涉及金額鉅大,或仍 有虛偽安排顧慮者,仍需長期列管。 【2002/09/3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