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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如陽 乍看標題,或許你會感到很訝異,買賣就是買賣,怎麼會和贈與有關而扯上贈與稅呢 ?那是因為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 額部分視為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只是要判定是否為「顯著不相當之代價」,首先必須標的財產要有一個做為比較的價 格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土地的時價係以公告現值為標準;房屋的時 價係以評定價格為標準;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櫃之股票,除初次上 市櫃者在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掛牌前係以承銷價為標準外,其餘係以公司之資產 淨值為標準。 而所謂的公司資產淨值之計算,除了按照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數字外,依據財政部相關 的函釋規定,還須做以下的三項調整:(大法官釋字第536號解釋認為未上市櫃公司 股票價值之估算方法應由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 1、持有之土地,應按買賣日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並可減除應提列之土 地增值稅準備,其他於出售時應負擔之稅費,則不得預為扣減。 2、持有之上市、櫃股票,應按買賣日之上市、櫃股票收盤價格調整其帳面價值,並 不得預扣出售時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3、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按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調整之,如有部分年度尚未經核定致 無法確定時,可就各該年度申報之本期損益額,加計已核定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 算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256號判決有不同見解) (作者是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02/10/04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