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政鋒/高雄報導
景氣不佳,許多納稅人故意不辦理繼承登記,希望規避地價稅等稅捐,但是依稅法規
定,繼承的權利屬於原始取得,不一定要登記才生效,因此還是無法避免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主任秘書陳財源表示,最近有多起案例,都是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其生
前擁有的不動產仍有未清繳的稅款,而繼承人故意不辦繼承登記,認為不登記就不會
被追繳稅款,有意藉此投機取巧規避未清繳之稅捐。
陳財源指出,有一位納稅人,因為收到稅捐處催繳他父親生前滯欠的地價稅而心生不
滿。這名納稅人自認他父親這筆土地,他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因此他還不
是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所有權人,稅捐處不應向他追繳地價稅款。
依財政部的解釋,財產稅於查定、送單、催繳、清理欠稅或移送法院執行時,如發現
納稅義務人已死亡,而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准予將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民法第1138
條所定順序的繼承人,擇其戶籍設於管區內者,重新向其發單課徵,並於稅單上註明
為原納稅義務人的繼承人。
陳財源表示,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雖已死亡,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物權,其權利取得屬於
原始取得,不需辦理繼承登記就發生取得效力。所以相對的,繼承人就算拒不登記,
被繼承人的欠稅還是得改以繼承人為課徵對象,稅捐處還是會要求其履行納稅義務,
不是沒登記就不必繳稅。
【2002/10/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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