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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權一經拋棄即無法回復,該局轄區內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不清楚 遺產稅法規定殘障特別扣除額高達500萬元,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事後要求撤銷 拋棄,已無法回復繼承,且稅法所訂之各項扣除額也因此不可以從遺產中扣除。 南區稅局日前受理一件遺產稅申訴案件,一被繼承人之配偶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依法 除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扣除額400萬元外,還可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00萬元, 合計900萬元。 但被繼承人之配偶因已拋棄繼承,除不得再享有配偶扣除額400萬元外,也不可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00萬元。事後,被繼承人之 配偶以其已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協議,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但國 稅局依法未能同意。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為使遺產僅分配給部分繼承人,不欲參加分配遺產 的人因而向法院聲明拋棄。事後基於遺產稅負擔的考量,又主張恢復繼承權,要求自 遺產中扣除其扣除額,,即使再主張取得各繼承人同意共同繼承遺產,仍無法再享有 扣除額。 【2002/10/0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