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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已訂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調查要點,規定公設保 留地單筆價值超過500萬元、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查明其確切公告徵收 日期,凡在繼承日或贈與日後公告徵收者,不得免稅。 台北市國稅局並明訂,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只限四大類土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地、兒童遊戲場、民生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 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要點中規定,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土地所在主管地政機關或其他有權 出具證明單位,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或贈與日後,出具的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認定之。 同時,為避免產生弊端,要點中亦規定,公共設施保留依單筆計算的遺產或贈與價值 在500萬元以上,或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另向主管地政單位查明公告為 公設保留地的確定時間,公告日期若在繼承日後或贈與日後,即應認屬非為繼承事實 發生或贈與時的公設保留地,不准其享有免稅優惠。 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 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 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 未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調查及認定要點中還規定,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土地如部分屬 於公設保留地,部分為其他類別用地時,在納稅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 土地暫時不准免稅。但承辦人員應在案件核課確定前,通知納稅人,待其辦妥分割後 再憑明確公設保留地地號、面積有關證明,申請更正遺產稅或贈與稅。 【2002/10/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