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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在一件中區國稅局上訴的贈與稅行政訴訟案件中再度強調,稅捐機 關核課民眾贈與稅,應先查明贈與事實無誤,才可核課稅款。 這件贈與稅案件,是中區國稅局去年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的案件,中區國稅局不 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仍支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認為國稅局需善盡查證之責,才可課稅。 事情源於台中賴先生在81年提領存款,轉入賴先生岳父等人帳戶。國稅局因此認為, 賴先生轉帳屬贈與行為,因此核課賴先生贈與稅。 不過賴先生指出,他是因為生意需要,因此將錢存入岳父等人的帳戶中。為求交易方 便,他與岳父之間,也不曾訂立約定。如果國稅局要求納稅人每筆轉帳金額都需舉證 ,對納稅人來說,相當不便,甚至有害交易安全。 因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賴先生與其岳父間並無贈與約定,國稅局也不能僅憑幾 筆轉存資金流動,便推定此屬贈與行為。法官又引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0947號 函釋指出,國稅局對於民眾轉存現金到親屬名下的行為,必須查明確為無償贈與行為 ,才能課以贈與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以判決撤銷了中區國稅局的補稅處分。 中區國稅局不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賴先生雖辯稱借用岳父名義存款 ,但國稅局查獲時,存款卻未轉回,而且賴先生也未說明款項轉存的原因或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事實上已經盡了舉證之責。 對此,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排除贈與事實認定」的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理由中 指出,如果賴先生動用岳父存款,最後卻沒有轉回返還,這樣就能推斷這筆金錢的確 是由賴先生借放在岳父的帳戶裡,所以可自由運用,毋須還錢,並非賴先生送給岳父 的金錢。從反方向推論,若是中區國稅局能夠查明,沒有上述情形,也就是國稅局能 證明賴先生挪用岳父存款,事後也返還,便能證明這筆錢是由賴先生贈與岳父。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稅局只要查對相關人士的帳戶存款,就可知道有無上述流程, 整個查核過程又不困難。基於公平起見,國稅局應該善盡查證之責,確定沒有上述「 排除贈與事實認定」的情況後,舉證責任才能轉到賴先生身上。 最高行政法院以91年度判字第1819號判決,駁回了中區國稅局的上訴。 【2002/10/1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