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artlai:我要扮演國稅局那邊的 推 61.216.81.33 10/16
記者 李惟平
在贈與稅案件中,舉證責任該由誰承擔,確是頗令徵納雙方傷透腦筋。尤其是這類「
借帳戶」還是「贈與」的爭議,行政救濟案件中屢見不鮮。從最近判決結果來看,法
官愈來愈傾向要求國稅局負起舉證責任,且核實認定。
最常見的「借帳戶」行為是父母親玩股票,借小孩名義開戶存款。由於表面上看來皆
是父母親把錢存入小孩帳戶,不深究的話,很難看得出到底是不是贈與。國稅局則常
直接以贈與行為視之。
以往在贈與稅案件中,常是由民眾負舉證責任。例如二親等之間的買賣,必須由當事
人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才不會被稅捐機關視同贈與。但在「借帳戶」的情況中,法
官卻是要求國稅局必須先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才可核課贈與稅。
例如單純的父母借子女帳戶情形,較容易從資金流程判斷是不是贈與。型態複雜的商
業行為,卻很難判斷到底是借帳戶「暫存」還是另有他用。雖說當事人舉證不易,但
國稅局證明也需煞費苦心。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在此判決中,倒是以邏輯推論方式想出了「排除贈與事實認定」的
方法。說白話一點,國稅局只要證明,賴先生沒有借岳父帳戶的情事,即可認定賴先
生匯款屬贈與行為。如何證明呢?法官的基本假設是,岳父帳戶裡那筆錢要是屬賴先
生所有,賴先生必能自由花用。如果賴先生事後還錢,就代表這筆錢非賴先生所有,
然後又可進一步推論這筆錢可能是當初賴先生的,但經賴先生贈與,已經成為其岳父
囊中物。
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看來像是邏輯大考驗。不過,人間事情況百百種,邏輯的思考
是否真可解答出事情的真相?真實的商業交易行為是否常有類似情形?是否有其他值
得注意的證據?這些解答線索也許可以讓事情更明白。
【2002/10/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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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聰明 就叫你不要亂搞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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