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artlai:同居懲罰稅 XD 推 61.216.82.12 10/19
記者李惟平
案例
尤先生是台灣某大企業創始人,叱吒商場幾十年,情場也頗得意,直到古稀之年,身
邊還是紅粉知己圍繞。幾年前,尤先生甚至邀請紅粉知己之一的朱小姐搬進家裡,一
起同居,不久,朱小姐戶籍也遷了過來。
尤先生一向出手闊綽,對待心愛的情人更不吝付出所有。某天尤先生決定將名下市價
1,000多萬元的股票移轉給朱小姐,一切安排妥當,尤先生卻未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查
獲後,除了要尤先生繳稅外,還得多付出稅額一倍的罰鍰。
對於自己未申報贈與稅,尤先生也有理由。首先,尤先生認為朱小姐只是同居人,並
非二親等內親屬,毋須依照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視為贈與,核課贈與稅。
此外,尤先生還表示,他移轉股票給朱小姐,根本不算是贈與,而是一種對價的給付
。事實上,當初是他承諾付出這些股票,朱小姐才願意與他同居。所以,這1,000多
萬元股票是他付給朱小姐,「購買同居年限」的價款。
縱使尤先生言之鑿鑿,終究未能舉出「對價行為」的證據,最後國稅局還是課了尤先
生贈與稅,並且處以漏稅罰鍰。
解析
目前民眾間贈與行為,只限夫妻間可以免贈與稅。其他二親等間的贈與例如父母匯錢
給子女、子女孝敬父母、兄弟姊妹間慷慨解囊度過難關,若是超過一定數額,都要核
課贈與稅。
即使現代男女、家庭關係較以往複雜,稅法上的基本核課原則還是如一。就拿上例同
居人間贈與來說,同居人之間並非夫妻關係,更無二親等血緣,與遺贈稅法第5條「
二親等之間財產買賣,若不能提出價款證明,視為贈與行為」根本無關,一切還是應
該依照遺贈稅法第3條課以贈與稅。
至於尤先生提出的第二個理由,則應提出證據佐證。雖然俗諺有云:「清官難斷家務
事」。但在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多半時候證據效力可是大於一切。若是無法舉證,
任憑當事人找尋各種理由,說破了嘴,稅務人員還是得依法核課。
在這件案例裡,國稅局認為,朱小姐與尤先生同居,其實是基於感情以及長年生活習
慣。更何況,朱小姐還把戶籍遷入尤家,顯見兩人關係密切,並非金錢交易。尤先生
也未能舉出任何朱小姐「索價同居」的證據。因此國稅局最後還是課以尤先生贈與稅
。
【2002/10/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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