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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整理 高雄市蔡先生問: 我誤將一筆繼承的道路用地申報為遺產稅的課稅財產,看報紙報導說,供公眾通行的 道路用地根本不必課遺產稅,但我所繼承的道路用地已經向國稅局辦了遺產稅申報, 請問,有無補救的辦法?既成道路要不要課遺產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經主 管機關證明其係經政府開闢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 地之外,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蔡先生將所繼承的既成道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國稅局已核課遺產稅額,蔡先生需出 示證明道路係無償供公眾使用的依據,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免將這筆道路用地納 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留有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既成巷道),繼承人應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 在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內填上土地的相關資料,並檢附主管機關的證 明文件,即可避免被核課稅捐後,日後再申請更正的麻煩。 (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 【2002/10/2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