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惟平
●案例
陳君的父親陳太公有筆土地,在83年時曾經過台北市政府市地重劃。重劃當時,陳太
公分攤了一筆約5,000萬元的工程費用。市政府完成重劃,分回重劃土地時,順便也
就扣繳了這筆5,000萬元的重劃費用。
陳太公86年壽終正寢,留下頗多遺產。陳君申報遺產稅時,聽說土地重劃費用也可扣
除,因此申報將這5,000萬元從遺產總額中扣掉。不過國稅局查核後,並未核准扣除,
理由是這筆5,000萬元費用早在83年時,陳太公就已繳納完畢,並非未償債務。
●解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被繼承人身後若留有未償債務,而且
能夠提出確實證明,的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的是,這
筆債務必須是「尚未還清」的債務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在現實情況中,有不少父債子還的情形。如果上一代留下債務,必須由下一代承擔,
除了還錢之外,還必須就這些債務繳交遺產稅。對於繼承人來說,除了負擔吃重外,
也不太公平。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便可解決這個問題。但如果繼承
人不必負擔債務費用,當然也就不能從遺產中減除已償還的債務。
就陳君的例子來看,陳太公參與市地重劃時需要負擔的重劃工程費用,早在市政府83
年發回土地時,由重劃單位扣繳完畢,此債務在陳太公生前就已不存在,當然陳君也
毋須負擔這筆債務,更沒有理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國稅局因此才會予以剔除。
【2002/11/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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