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信託相關稅制去年7月已開始實施,部分規定卻成為業者規劃信託產品的障礙,例如
他益信託改變受益人時,需課徵贈與稅等。業者指出,信託商品五花八門,法令障礙
不能排除,將限制信託產業的發展。
目前讓信託業者最頭痛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的規定,即信託受益人原為委
託人本人,其後變更他人為受益人,此項變更,依該規定即「視同贈與」,需原委託
人課贈與稅。換句話說,他益信託更改受益人時,須課贈與稅。
信託業者代表洪欣孝指出,保險給付依現行法規定,是免稅的。若信託與保險機制結
合,採他益信託,變更受益人須課贈與稅,業者就只能設計自益信託商品,以委託人
本人為受益人。如此一來,法令即限制了信託商品的設計。他希望政府部門重新檢視
信託行為課稅規定。
另有業者認為,信託財產移轉時,受益人還未真正享受到利益,不如在實際分配時,
稅捐機關再課稅。
不過,財政部稅制會研究委員鄭俊仁指出,信託稅課徵的時點是「權利移轉」,而非
財產移轉。一如股票、支票移轉時,稅捐機關也是在有價證券移轉時課徵稅賦,而非
納稅人真正享受到利益時。
此外,中正大學教授黃俊杰也指出,信託課稅方式對於受託人如信託業者並不公平。
財政部91年台財稅第0910451666號函釋規定,信託關係中,信託財產的房屋稅、地價
稅,應該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稅賦,被稅捐機關移送強
制執行,相關單位可就受託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其中包括受託人自有的財產。
黃俊杰認為,事實上,受託人並不等於受益人,上述規定不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較合
理的方法應是依照信託法第39條規定,先對信託財產本身執行,除非財產已不足清償
稅捐,再向受託人財產執行。
鄭俊仁解釋,信託法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信託行為產生的房屋稅、地價稅等以受
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其實有助政府執行稅捐徵收。況且政府沒有干涉委託人及受託人
之間的契約,在受託人納稅後,委託方與受託方之間,可就相關稅費自行協調處理。
【2002/11/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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