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資金全球化的時代,不少民眾將錢匯出境外,投資國外標的。不過在無法舉證的情況
下,常被稅捐機關視為贈與,課以贈與稅。對此情況,財政部日前做出訴願決定,稅
捐機關必須先負起舉證責任,才能核課。
財政部的這項訴願決定,更切合於一般經驗法則,對於投資人來說,可以減少被稅捐
機關以莫須有的「贈與稅」課徵情形。
家住台中的廖君84、85年時先後匯了新台幣400萬元及1,000萬元到香港,對象則是兩
家香港公司。國稅局查到了廖君的帳戶有不明金錢流出,要求廖君提出說明,並且證
明並非贈與行為,否則就要課徵廖君贈與稅。
國稅局認為,既是投資,衡諸社會常情,廖君應該會有收取支付證明,或是投資標的
的權利證明,以備將來回收成本或收取利潤的憑證。此外,廖君的投資手筆不小,銀
行應該會有資金進出證明。
廖君表示,他個人基於理財目的,希望增加海外投資靈活度,因此匯了兩筆錢到友人
在香港開設的公司,委託朋友代為操作。至於國稅局要求廖君提出投資金融商品的相
關證明,廖君表示時間已有5年之久,難以查閱,而且他也自認沒有義務提供說明。
由於廖君遲遲沒有提出證據,國稅局最後核課廖君贈與稅。廖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
,一路打到財政部訴願會。
財政部認為,贈與行為必須一方願意給予,另一方也得甘願承受,雙方合意,才能成
立。在廖君的案子裡,廖君否認有贈與之意,國稅局也沒有掌握任何公司允受餽贈的
證據。
再從常理來看,一般贈與對象多是個人,但此案的受贈人卻是海外的公司,顯與一般
常理不同。
官員還指出,國稅局的課徵,徒增民眾困擾。最後財政部還是撤銷了國稅局的原處分
。
【2002/12/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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