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贈與人死亡、所留遺產不足清償所欠贈與稅款,
稽徵機關原向贈與人科處的罰鍰不可改向受贈人開徵。
南區國稅局透露,有位檢舉人非常積極,知道他所檢舉漏報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已死
亡,所留遺產不足清償所欠贈與稅款,並主動提供受贈人財產資料,希望南區國稅局
改向受贈人發單補徵本稅及罰鍰,並不忘提醒徵起後發給檢舉獎金。不過,依照規定
,稽徵機關原向贈與人科處的罰鍰不可改向受贈人開徵。
南區國稅局指出,贈與人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
贈與人所遺留之遺產不足清償欠繳之贈與稅經執行法院依法掣發債權憑證者,該筆欠
繳之贈與稅即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辦理發單補徵。但原向贈與人科處的罰鍰,因具權利義務的專屬性,在納稅義務人變
更為受贈人時,不得改向受贈人徵收。
因此,本案如變更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罰鍰部分將不得向受贈人開徵,連帶也使得
稽徵機關無法核發檢舉獎金。
此外,本案是在核課期間將屆滿前才經人提出檢舉並查獲,當時如能再早一點提出檢
舉,讓稽徵機關有較長時間向贈與人追繳欠稅及罰鍰,最後情況可能改觀。因此民眾
如已掌握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事證,應及早提出檢舉,以免因當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
因素致罰鍰無法徵起,或根本已逾核課期間,將平白失去領取檢舉獎金的機會。
【2002/1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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