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David問:我有如下兩個稅務問題─
一、丈夫於7月27日下午8點去世,太太在當天中午將丈夫銀行存款1,300萬元轉到太
太帳戶,這筆存款是否要繳遺產稅
二、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這筆存款是屬於先生的財產,或是太太的財
產
財政部賦稅署答: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
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
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按照問題所述情形,先生在晚間去世,太太在當天中午就已將先生的存款轉入自己帳
戶,稅捐機關通常會要求看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依時間點推斷,稅捐機關極可能
會將之視為「重病期間無法處理事務」,因此縱使太太是在先生去世前八個小時將存
款轉入自己的帳戶,仍會被視為是先生的財產課稅。
至於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亦是根據其移轉存款帳戶是否為被繼承人的
自由意志決定,如果屬於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這筆存款就會變成是先生對太太的贈
與,不必課徵遺產稅,同樣就沒有剩餘差額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反之,若要課稅
,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就要視為是先生的遺產。
不過,可計算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者僅限民國74年6月5日民法修正後取得的財產為限。
【2002/12/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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