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受贈農地未耕作 不得追繳全額贈與稅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原本免徵贈與稅的農地,如在五年內有部分土地未
做農業使用,國稅局只能就未從事農業用途的土地追繳贈與稅。
家住台北縣的王先生83年時送給兒子六筆農地。依照遺贈稅法及農業發展條例規定,
作農業使用的土地,無須課徵贈與稅。不過條件是受贈之日起五年內,這些農地不能
另作他用,否則稅捐機關可以向贈與人追繳原本應納的贈與稅。
88年時,國稅局派員檢查王先生贈與土地的使用情形,發現其中一筆土地,已近乎荒
廢,甚至已經成為道路及停車場。國稅局因此向王先生追繳全部贈與稅。
國稅局依據的法令是財政部在78年做出的台財稅780208481號函釋。其中規定,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地,如果在贈與日起五年內,有部分
面積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應該就全部免稅土地,追繳應納稅負。
不過王先生不服,他認為在六筆贈與農地中,只有其中一筆的部分面積,沒有持續生
產農作,其他五筆仍有栽種農作。國稅局若要追繳稅款,也只能追回未繼續耕種的該
筆土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財政部78年函釋令的實際意義應該是,每一筆土地的部
分面積,若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國稅局應該追回該筆土地的全部免稅額,而非擴及
他筆仍然繼續作農業使用的土地。
判決書指出,民眾受贈的全部土地未做農業使用,與一筆土地的部分面積沒有繼續耕
作,兩者情況不同。若是都須追繳全部贈與稅,顯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實質課稅原則
,兩者應有差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此判決,國稅局只能就未繼續耕作的該筆土地,追繳贈與稅。並
在90年度訴字第6633號撤銷北區國稅局原處分。
【2002/12/1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8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