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
問:王先生名下有一棟房子,欲以買賣方式過戶給長孫,請問是否會被國稅局課徵贈
與稅?
答: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
賣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
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
另根據財政部 86 年 3 月 11 日台財稅第 860047586 號函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
產之買賣,基於交易常規,買受人於辦理移轉登記後有支付部份價款之情形者,如經
稽徵機關查證該等買賣屬實,則可不視為贈與。
王先生名下房屋,欲以買賣方式過戶給長孫,乃祖父母與孫子間之房地產買賣,係屬
於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間財產交易之行為,在稅法上視同贈與。但是,如果買賣雙方能
夠證明確實已支付價款,且買方確實具有付款的能力,則不會被課徵贈與稅。但需要
特別注意的是,最好用匯款、支票或銀行本票等支付工具來付款,因透過第三者,才
能取得付款證明,也才能在付款過程中留下軌跡,以昭公信。
至於國稅局會清查買方是否具有付款能力,雖然可以借貸取得資金,並有資金流程,
但不可以向賣方借入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而被課徵贈與稅的。
(資料來源: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小企業財稅信箱服務電話:0800-012242)
【2002/12/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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