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的銀行帳戶裡如果還留有存款,必須先繳遺產
稅,之後才可另作他用,納稅人不可主張銀行存款另有別的用途,而逕行要求先以實
物抵繳。
稅務官員指出,如果納稅人沒有現金繳納遺產稅,稅法允許民眾以其他易於變賣、保
管的物品,例如土地、古董、股票等申請實物抵繳。但為防民眾濫用權利,財政部89
年發布第0890454844號函釋,規定申請實物抵繳的前提是,納稅人的現金以及銀行存
款不足繳稅。
台北市有位許太太,繼承先生留下的遺產,包括銀行存款100多萬元,以及數塊公共
設施保留地。遺產稅大約60萬元。許太太向國稅局申請,直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
遺產稅,卻被國稅局拒絕。
國稅局的理由是,許太太繼承的遺產中,還有銀行存款100多萬元,繳納遺產稅綽綽
有餘。
不過許太太向國稅局主張,100萬元的存款是要用來清償已過世配偶的醫藥費、喪葬
費、遺產管理費。這些費用扣除後,根本沒有足夠的錢可以繳遺產稅,因此申請以公
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許太太並認為,遺贈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也未規定,醫藥費及
喪葬費用等不可先從遺產中扣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遺贈稅法明文規定,當遺產中的現金仍足以繳納遺產稅時
,不0可以實物扣抵。
許太太在銀行中還有存款,且足以繳納遺產稅,就應該以此款項辦理繳稅。依此理由
作成「90年度訴字第6572號」判決,駁回許太太的訴訟。
【2002/12/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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