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民眾繼承的土地雖仍作農業使用,但該筆土地在繼承之
時,已經都市計畫,重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此用地便不能再享有繼承農地免遺產稅
的優惠。
繼承農地雖然可免遺產稅,但相關限制也不少,除了繼承後土地必須五年仍作農用之
外,繼承時土地的屬性也很重要。
高雄縣吳先生便是遇到土地性質的問題。吳先生在85年繼承父親留下來的耕作土地,
申報遺產稅時,吳先生認為土地既然繼續耕作,當能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規
定,免徵遺產稅。
孰料國稅局認為,這筆土地已經過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重新劃為「住宅區」,已非
農業用地。而且縣政府發布主要都市計畫時,也有詳細具體實質內容,因此不能再將
這塊土地視為農地,必須併計遺產課稅。
國稅局參照的法令是財政部在83發布的台財稅第830625682號函釋,以及84年發布的
第840330291號函釋。這兩號解釋令指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
、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果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
仍應依照原來土地使用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或者是主管機關還不准該筆土地,依變
更後的計畫用途使用。那麼土地移轉時,可比照農地免稅。
國稅局認為吳先生的情形不符上述兩個函釋令的免稅規定,因此對其土地課以遺產稅。
不過吳先生不服氣,他認為遺贈稅法明明就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如果繼承後仍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徵遺產稅。他所繼承的土地,不但還作農業使用,且地目還
是「田」,應該可免徵遺產稅。他也認為財政部的兩個函釋令牴觸母法規定。
法院則指出,依此案發生時適用的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以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農業用
地若繼續經營,可免遺產稅,但若是繼承或贈與時,該農業用地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則就不算是農業用地。如此一來,也不符遺贈稅法對於農業用地免稅的規定。
法官也認為,況且政府之所以規定農業用地免稅,原意是希望繼承人能夠繼續耕種農
地。如果事後變更為其他新市鎮特地區、住宅區,便不能繼續作農業生產,也不符原
來法律免稅意旨了。
而且,在此案例裡,主管機關也未限制吳先生只能耕作該塊土地,更沒有禁止其興建
住宅。吳先生還是可以選擇不要耕作,另建住宅,其情形不符合財政部函釋所指的免
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在91年度判字第2264號,駁回吳先生的上訴。
【2002/12/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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