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惟平整理
台北市王小姐問:
父親於90年2月間陸續贈與長子三筆農地作農業使用,父親則在91年8月間過世。原先
贈與兒子的農地,是否應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或是仍然可以適用繼承農地免稅的規
定,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答: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第一項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應於被
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財政部88年曾經發布第
881915685號函釋指出,如果另有法律規定,贈與標的物免課遺產稅,則可以依照原
法律規定,免併入遺產總額。因此,王先生父親的贈與標的既為農業用地,依贈與行
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原本即免課遺產稅,所以這筆農地毋
須併入遺產總額。
此外,在相同情況下,被繼承人贈與的標的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同樣不須併
入遺產總額課稅。
【2003/0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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