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問答
丁先生問:遺產稅如何申請分期繳納?如欲以繼承的股票抵繳稅款,而大陸地區繼承
人不同意抵繳時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
日起二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
限,並准以課稅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抵繳遺產稅者,應檢送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
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一份。又民法第1151條及同法828條分別規定:「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的法律或契約定。除前項的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
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
因此,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的股票抵繳遺產稅,應出具繼承人全體簽章的抵繳同意書
始得受理;大陸地區繼承人拒絕同意抵繳時,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記者邱馨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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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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