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繼承順序 先搞清楚
■ 記者 李惟平
想以拋棄繼承避開大筆遺產稅的納稅人,辦理手續之前,最好把繼承順序先搞清楚,
以免因為疏忽其中幾個環節,不僅無法少繳遺產稅,還要加罰滯納金及罰款。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處理遺產稅案件時,就遇到了這麼一家糊塗的納稅人,被罰幾百萬
元的罰鍰。
台北的林先生89年間逝世。去世前半年,林先生曾將名下未上市公司的股權賣出。不
過,林先生未讓家人知道這件交易,得手的價款,也悄悄存在銀行。家人申報時,當
然也不知道這筆遺產的存在,直到國稅局發出補稅通知單,才知道還有一筆遺產並未
申報。
林先生的配偶及子女,早在林先生過世不久,就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豈知這家人
辦理手續時,居然忘了未成年的小孫子,也是民法上的繼承人之一,結果漏未辦理。
到最後,小孫子成為唯一的遺產繼承人,必須一肩挑起所有遺產稅。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分別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繼承權就得
依照民法規定,依序遞補。
至於因為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而取得繼承權的人,若想拋棄繼承,也應該在知道
需繼承遺產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
在此案例中,林先生的遺族,就是忽略了繼承順序,沒有想到小孫子也是直系血親卑
親屬之一,最後得要背負大筆遺產稅。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民眾,計算遺產稅時,不同的繼承人身分,可享有額度各異的扣
除額,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繼承人若拋棄繼承,這筆扣除額的優惠,也就無法
享用了。
【2003/02/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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