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二親等內財產買賣 提證明免贈與稅
■ 記者邱馨儀整理
王先生問:向繼父購買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母再嫁之夫係前夫所生子女
之一親等直系姻親,故後夫將不動產出售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第6款前段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
確實證明,否則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除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的限制,只要能提出支付
價款的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且已支付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貸得
者,均不以贈與論。
如欲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事件,請就近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
台索取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買賣雙方戶籍資料、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已支付價款證明等
相關文件申報,俟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案件證明書後,即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
【2003/02/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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