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剖析專欄》養老式家庭信託 減少遺產紛爭
■尤英夫(2003-02-2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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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嘉義市北社尾段數筆土地,原為賴明所有,賴明生有三男三女,於民國39年10月
將所有財產分配與各子,各人分得部分歸各人所有。
當時次子賴居所分得者為上述土地持分的一半,另一半則由賴明留為養老之用。嗣因
賴明夫婦均依靠賴居扶養,晚年支出龐大醫藥費用,逝世後又將支出喪葬費,因此在
賴明臨終前,即將其留以養老的上述土地持分的一半,囑付由賴居單獨繼承。故該部
分於賴明死亡前,即由賴居行使所有權,獨自納稅繳費並營業收益。43年2月間賴明死
亡後第五天,由已故舅父蕭力召集家庭會議,長女賴水也與會,一致決定,同意依賴
明遺言,追認上述土地全部由賴居繼承。
不過,在辦理繼承當中,繼承人間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務。於是,有人否認上述嘉義
市北社尾段部分土地應由賴居一人繼承。
在賴居方面,則主張在其父賴明生前,早就囑付由其單獨所有,易言之,他就是以自
己所有的意思,獨自占有訟爭土地營業,行使全部所有權。而在其父賴明死後,他當
然是上述土地的唯一繼承人。同時他這種行使遺產上的權利,已歷時二、三十年,其
他繼承人已不能對他主張繼承權的侵害。
不過,包括長女賴水在內的其他繼承人均否認賴居有單獨繼承上述財產的權利。雙方
爭執結果,最後經過最高法院於70年年底的民事判決,認定上述土地仍應屬於全體繼
承人所公同共有,而應由全體繼承人依照民法的規定辦理共同繼承。
從這個案例來看,土地所有權人賴明似乎沒有做好遺產或財產的安排。而且不但如此,
因為沒有做好遺產的安排,反而使遺產變成了全體子女的遺禍。
賴明生前有很多財產,嘉義市北社尾段土地只是其中之一。他有三男三女,他願意將
其財產分配給各子。不過,他也要留些財產作為自己日後之用,包括各種稅捐的繳納
、日常生活的開銷,病痛時的醫療費用以及死亡時的喪葬費用。
他應該如何安排較好呢?他可以有很多種安排。
一)他可以在退休時,將全部財產設立養老式的家庭信託,全部信託登記到次子賴居
的名義下。次子賴居為受託人管理整個的財產,包出租土地收取租金,或甚至抵押給
銀行暫借些錢來支用,受託人就信託財產加以管理期間,可能有不少收入。賴明可以
指示受託人即其次子賴居就這些收入,拿來作為賴明的養老、生病或喪葬時各種開支。
如有剩餘的錢時,可以指示分給其他子女或甚至儲蓄起來。賴明最後指示,可以設定
在萬一不幸時,要賴居將其所管理的賴明全部財產,扣除所有稅捐或費用後,全部平
分與其他二男三女,也就是全部繼承人。
(二)如果賴明想將部分財產先分配給其子女,有如案例中所顯示的,他當然也可以
如此做。再將剩下的全部財產,成立信託財產,信託登記到他想要共同生活的次子賴
居的名義下。指示受託人即其次子賴居就信託財產的收益作為賴明養老之需。而在賴
明死亡時,再將全部的信託財產移轉到指定的受益人名義下。
這種養老性質的信託,正是典型的信託,在家庭結構漸有鬆動的今天,似乎值得國人的重視與採用。
(作者是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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