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譚》未上市股票課贈與稅 應合理化
■ 沈振源
贈與稅提起行政救濟案件中,以未上市股票之移轉,涉及不相當代價之讓與為最。從
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就是未上市股票價值之核定,造成徵納雙方認知上最大的分歧,
致引起的爭議也最多。
徵納雙方認知不同,主要原因還是在於法令規定不明確、周延所致。課稅之法令依據
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同贈與)、第10條(此時價為估價原則)、遺產及贈與
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以資產淨值估定)等三則法條串成。本法固訂出課稅的基本理
論,但如何課稅卻訂在有法律授權的施行細則上,可惜只講了一半,以資產淨值估定
,僅是計算稅額原則而已。
財政部為了彌補實務上的缺失,乃於民國67年與70年發布解釋函,在計算資產淨值時
,以稅捐機關核定者為準,問題就出在這個解釋,因為稅捐核定的標準向來從嚴,何
況未上市股票又有客觀的成交價可依循,只有當事人主觀的價值認知,完全處於虛擬
狀態,課稅的核定淨值為準,站在納稅人來說,有「一條牛被剝二層皮」的感覺。
稅捐機關奉命行事,縱然感到不合理也莫可奈何,稅務訟案便因而增加了。時下最為
大家所熟知的欠稅熱門新聞,例如黃任中案及去年底公布的欠稅大戶翁純純案,都屬
於這類案件。固然他們不無規避稅負嫌疑,但是法令規定不合理,核定價值也過苛過
高,致造成欠稅的後果,若再加上罰鍰,則幾乎趕盡殺絕。財政部及稅捐機關可說長
期佔盡便宜,對這種不合理的課稅,也不思改革,令人徒呼負負!
幸而,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38號判決(本報2月13日稅務法務版頭
題新聞刊出),法官不但明察秋毫,更可貴的是發揮了道德勇氣,推翻以往行政法院
認同財政部解釋出的做法,納稅人必然幾無勝訴餘地;此案判決納稅人勝訴,要求稅
捐機關改按財務會計而非稅務今年原理所作之財務報表核課,讓人喝采。
行政法院是維護人民權益的最終守護神,他們的判決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做法。不可諱
言,法官往往受限於專業知識,不能明察秋毫反成為行政機關危害人民權益的背書者
,說難聽一點反成為幫凶;行政機關往往因循成習,早已看不到自己的苛擾,更別指
望能夠「將心比心」,發揮公義。行政法院點出正義所在,適時推了行政機關一把,
若能因而從善如流,則功德無量。
【2003/03/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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