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實務(二)
■ 葉維惇、葉劉順裕
肆、短漏報遺產的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遺產稅而有短報或漏報遺產情事者,主管稽徵機關除予以核定
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至二倍罰鍰,實務上處漏稅額一倍的罰鍰,納稅
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按應納稅額處一至三倍罰鍰,實
務上處漏稅額二倍。
伍、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含延期期限)申報遺產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
核定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加處一至二倍的罰鍰,實務上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的罰鍰
,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罰鍰。
陸、遺產稅之繳納
1.主管稽徵機關於接獲遺產稅申報書或對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案件,即按申報資
料及查得資料,調查核定應納遺產稅(含罰鍰),並訂定繳納稅款期限,摯發稅額繳
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
有二人(含)以上者,稅額繳款書對其中一人送達時,其效力及於全體。
2.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
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另需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至繳納日止之利息,一併徵收)。
柒、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之限制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額繳清證明書
,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始得
辦理遺產繼承登記。遺產稅未繳清或未取具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書、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前,不得為遺產的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
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葉維惇是安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劉順裕琴是安侯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
。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3/05/2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19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