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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惟平整理 台中縣賴小姐問:買賣業公司進口貨物後,為提升業績,在折扣上有7折甚至55折( 有個人也有公司組織)優惠。在發票上是否也應加上折讓金額並予以扣除?或將售 價折算成折扣價? 台北市稅捐處答: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若已確定給予買受人 折扣,可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 按實收金額(折讓金額)填列。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 【2002/10/2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