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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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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4.150.46
記者李惟平整理
台中縣賴小姐問:買賣業公司進口貨物後,為提升業績,在折扣上有7折甚至55折(
有個人也有公司組織)優惠。在發票上是否也應加上折讓金額並予以扣除?或將售
價折算成折扣價?
台北市稅捐處答: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若已確定給予買受人
折扣,可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
按實收金額(折讓金額)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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