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11i (PTT幣歸位)
看板tax
標題兼營投資業務 稅負可減輕
時間Thu Oct 31 13:15:05 2002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同意,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應以扣除股利可扣抵稅額
後的股利淨額,申報計算免稅銷售額的比例。財政部此一規定,有助減輕兼營投資業
務企業的營業稅負。
財政部表示,兩稅合一實施後為簡化申報手續,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所收
取的股利,可以暫免列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待年度結束後,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
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再依相關規定按當
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繳納。
不過,由於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收取的股利,在併入當年度免稅銷售額申報時,因兩
稅合一實施,並未明確規定是以股利總額或股利淨額申報,導致稅捐機關處理課稅案
件發生疑義。
財政部鑑於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憑單的金額列有股利總額、可扣抵稅額及股利淨額
三欄,其中可扣抵稅額為股利淨額乘以稅額扣抵比率,主要係在表達股東抵稅權益。
但就公司股東而言,依法其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並不可以扣抵該公司應納的營
所稅額。
因此,財政部認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應以股利淨額申報
免稅銷售額。
財政部表示,由於股利是做為計算免稅銷售額的分子,在總銷售額不變之下,如以扣
除可扣抵稅額後的股利淨額做為分子,將可使企業列報的免稅銷售額比例提高,相對
享有免稅部分的銷售額亦會增加。對企業而言,以股利淨額做為計算免稅銷售額的基
礎,將有降低稅負的好處。
【2002/10/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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