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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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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4.150.32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國外廠商訂貨,台灣押匯,向大陸購貨直接出貨至國外」是否屬於
三角貿易性質,需不需要開立二聯零稅率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答:三角貿易目前在稅法上並無明確定義,各稅捐機關處理類似三角貿
易的貿易型態,需就實務進行認定。
原則上,三角貿易是否涉及營業稅課稅問題,要看其貿易型態是否涉及買賣,或只是
居間收取佣金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國外廠商訂貨後,台灣廠商轉向大陸購貨,並
由大陸直接出貨到國外,貨物並不經由台灣出口者,不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廠
商不必報繳營業稅。
但如果台灣廠商居間收取佣金,則須就佣金收入報繳營業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