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bon (棒棒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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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進口原料營業稅 外銷廠商可記帳
時間Mon Mar 3 11:44:02 2003
進口原料營業稅 外銷廠商可記帳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3-03-0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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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進口貨物,每筆報單應納營業稅額如超過10萬元,即可以比照關稅
、貨物稅採取記帳措施,不必在進口時立即繳交5%營業稅。
財政部可望在6月底前宣布這項措施,有助於外銷廠商減輕資金負擔,特別是產品周期較
長的傳統產業,如遊艇外銷業與造船業,將因為進口零組件、原料的營業稅可以享有記
帳暫免繳清的優勢,大幅降低資金壓力。
財政部賦稅署、關政司已經完成「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同意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的外銷廠商,每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在200萬元以上、營業稅額超過10萬元者,即可向海
關申請以記帳方式,暫時免繳營業稅,待貨物外銷時再辦理沖帳。
但是為了避免產生弊端,財政部排除兼營免徵營業稅的貨物,以及依特種稅額計算營業
稅的廠商,適用進口營業稅申請記帳的優惠。只有進口應稅貨物的外銷廠商,且需屬自
國外直接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的案件才可以申請記帳。國內課稅區與保稅區間的
進、出口案件,也不在適用範圍之內。
財政部同時規定,可以適用記帳暫免繳交5%營業稅的外銷業者,還必須具備無欠稅、無
漏稅不良紀錄,或欠漏稅額在50萬元以內者,以及申報記帳同期間內平均需無虧損,過
去年度如有虧損也已彌補等條件。
除此之外,外銷廠商的外銷實績亦被列為是否具備申請營業稅記帳的必要資格條件,包
括如過去二年平均年外銷實績在新台幣6,000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全年達3,000萬元
以上者,才能享有記帳優惠。
為避免准予申請記帳暫免繳納營業稅的措施,反而提供投機廠商逃漏稅的規劃空間,財
政部在辦法中明訂,辦理稅款記帳的外銷廠商如發生貨物擅自內銷、補稅款或滯納金未
如期繳清、非加工外銷原料卻矇混記帳等情形,稅捐機關將立即停止其記帳資格六個月
,其未到期的營業稅,海關需全數追繳。
財政部將在完成法案的公告程序後,將辦法送交行政院審核。由於這項記帳措施屬於全
新制度,海關需要配合做電腦測試等相關實務推動的執行工作,確實的施行日期尚未決
定。但財政部估測,最快今年6月底前應可宣布實施。
【記者龍益雲╱桃園報導】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說,申報進口貨物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
關稅,報關時應檢附合約書及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避免延誤通關時間。
台北關稅局最近發現,有些進口貨物申報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案件,進口人或報
關人未在報關時檢附租賃合約等相關文件,俟海關要求補正,致嚴重影響貨物通關時間。
台北關稅局說,進口貨物不按貨物本身的價值而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是屬於關
稅優惠。租賃或借用的貨物如因故需延長租賃或借用期限,進口人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
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展延。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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