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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整理 王小姐問: 已失業多月,日前於自宅一樓從事早餐及泡沫紅茶生意,貼補家用,並未設有招牌及雇用 員工,且收入不多,是否可免辦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答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貨物,王小姐於自宅一樓從事早餐及泡沫紅茶生意行為,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縱未設有招牌及雇用員工,且收入不多,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不過其 每月銷售額如未達新台幣6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無需繳納營業稅。 若於固定場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行為,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倘未辦理營業登記而 經稽徵機關查獲或他人檢舉者,將遭稽徵機關科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營業人若有類似 營業情形者,請儘速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3/17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