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02-9-30 16:25
(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三十日電)
財政部今天表示,九十一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將自十月一日起開徵,繳納
期限至十月三十一日截止,提醒納稅人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使用牌照稅在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是由稅捐稽徵處自行填發稅單,並由
各稅捐稽徵處郵寄納稅人;其他縣市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稅單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人
。納稅人如擁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但尚未接獲稅單,可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
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
為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本期使用牌照稅除可向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各地銀行、
合作社、農會、郵局等機構的金融卡,以及貼有「提款+轉帳+繳稅」標籤的自動櫃
員機轉帳繳稅,也可利用電腦網際網路繳稅,手續費由稽徵機關負擔。納稅人利用銀
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應在十月三十一日前存足存款,以利稽徵機關辦理稅款
提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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