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同意,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如因身心障礙者與車輛所有權人不同戶籍,造
成免稅資格喪失者,只要在稅捐機關查獲並通知後一個月內遷回者,仍可享有免徵牌
照稅的優惠。
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每
人以一輛為限,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可
有一輛車輛享有免稅。
財政部表示,如屬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選擇同戶籍的一輛車免徵牌照稅者,依規
定車輛所有人必須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才可以申請免稅。
免徵牌照稅的車輛,如因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
口名簿的成員時,財政部重新規範其享有免稅優惠的條件包括:
一、如經查明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稅捐機關查獲前,已自行
將戶籍遷回者,仍可享有免稅優惠。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並通知者,只要在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
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卻又再遷出者,稅捐機關查獲後,可以直接自
其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並規定,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雖然戶籍不同
,但仍有共同居住的事實,仍可比照適用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享有每戶一輛免徵使用
牌照稅優惠。
【2002/10/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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