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如陽
地價稅與房屋稅不同,其係採累進稅率方式課征。以每個人在各直轄市或縣(市)所
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計算,未超過該地區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課徵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按超過倍數級距累進課徵,超過倍數未達五倍部分,稅率
千分之15;五倍至十倍部分千分之25;十倍至15倍部分千分之35;15倍至20倍部分千
分之45;20倍以上部分千分之55。
而上述之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不包括工業、礦業、農業
用地及免稅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惟對於下列特殊情況之土地,土地稅法第17條至第19條則另訂有特別優惠之稅率,且
係採比例稅率,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適用要件如下:
1.土地上的住宅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住宅辦竣戶籍登記。3.該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4.都市土地
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未在他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
價稅。
二、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
日起適用,無面積限制。
三、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稅率千分之10。
四、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按千分之二
稅率課徵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則
免徵。
有關地價稅之節稅方法,則有下列幾項:
一、依規定得適用自用住宅及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
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始得開始適用。前已申請核准者
,免再申請。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申請始能適用。
以91年為例,開徵日期為11月1日,故須於9月23日以前(適逢周休二日順延)申請核
准者,本年始得適用;9月24日以後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二、目前地價稅係每年徵收一次,繳納日期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課徵期間
自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基準日之後,始辦竣
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地價稅稽徵機關仍會向原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因此如在年度中
發生土地買賣移轉時,雙方宜事先約定好此部分稅捐之歸屬負擔。
三、土地稅法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
別稅率才受一處為限,因此若以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分別設籍,即可享有多處適
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四、私有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如巷道、廣場用地等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建築房屋
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不能免徵,唯可視為自宅用地。
五、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
層者,減徵二分之一;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四層者,減
徵五分之一。
(作者是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02/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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