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宗信
財經二部最近決議,公司法第317條之三第三款,有關「促進合理經營」,只要是「經
由經濟部核准的合併案」都適用。財經二部以此理由同意福華水電工程公司與福華工
程公司合併案,得暫時記存土地增值稅不必繳納。
財政部最近以「台財稅字第0910455307號函」,行文經濟部及各縣市稅捐機關。
為鼓勵公司合併,公司法第317條之三第三款規定,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而與他公
司合併,原供消滅公司直接使用的土地隨同一併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
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准予登記,其應繳納的
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
納,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公司法這項規定中「促進合理經營」為何,一直是財經二部協調研商的焦點。最近,
財經二部達成共識,認為合併的目的是為增進公司經營效率、追求最大利潤,而調整
其最適當的經營方式與組織規模。因此,在簡化行政流程目標下,凡經由經濟部認定
符合「促進合理經營」的案子,即可適用公司法記存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2002/11/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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