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放寬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的適用範圍,除自用住宅用地之外,已規定地
價的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亦享有減半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今年元月30日總統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33條條文,規定自宅用地,以及土地漲價總數
額超過原規定地價需就漲價總額課徵土增稅土地,均可減半徵收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已經規定地價的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必須預繳一筆土地增值稅
,由於設定典權的土地,出典人並無免納土地增值稅的權限,因此依照修正後的土地
稅法,雖設定典權土地並非自用住宅用地,但依法仍可享減徵50%土地增值稅優惠。
同時,財政部進一步規定,典權人在典權到期經過二年之後,出典人若未採取回贖手
續,亦未返回典價給典權人,典權人可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
此時稅捐機關不得對出典人補徵已經減半徵收的50%土地增值稅差額。
所謂設定典權,是指一方(典權人)提供典價給出典人(土地所有人)後,即可享有
設定典權土地的使用權與土地相關收益,雙方並約定在一定期限之後,由出典人返還
典價給典權人,並取回土地的所有權,若未在期限內返還典價,典權人即可以擁有典
物的所有權。
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同法並規定,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
人回贖時,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財政部表示,既然設定典權的土地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依新修正的稅法規定,其應
納稅額就享有減半徵土增稅的優惠,不得排除適用。土地稅法第33條有關減半徵土增
稅二年的適用期間,自今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間到93年1月31日為止。財政部表
示,在這二年內包括自用住宅在內的土地移轉案件,均可享有減半課稅的權利。
【2002/1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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