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由多人共同持分時,財政部同意,如其房屋稅單已經採取分單繳納,其中部分持
分經申請移轉變更為新所有權人名義時,稅捐機關可以僅就移轉部分的持分進行查欠
,若無欠稅情形,應同意其辦理移轉。
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
設定典權登記。財政部表示,房屋如屬多人共同持分,採分單繳納稅捐者,可以個別
辦理查欠。
彰化縣稅捐處日前要求財政部發布解釋,針對共同持有房屋者,如部分所有權人就其
持分辦理移轉,應如何執行房屋稅條例第22條所指查欠工作。
財政部根據彰化縣稅捐處呈報的案例指出,彰化縣新興里李姓納稅人等共五人共同持
有房屋,其房屋稅已採分單繳納方式,李姓納稅人申請將其持分部分移轉變更為洪君
名義,稅捐機關可以僅就該移轉持分人所有持分部分辦理查欠,無欠稅即應准其辦理
移轉手續。
【2002/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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