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由多人共同持分時,財政部同意,如其房屋稅單已經採取分單繳納,其中部分持 分經申請移轉變更為新所有權人名義時,稅捐機關可以僅就移轉部分的持分進行查欠 ,若無欠稅情形,應同意其辦理移轉。 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 設定典權登記。財政部表示,房屋如屬多人共同持分,採分單繳納稅捐者,可以個別 辦理查欠。 彰化縣稅捐處日前要求財政部發布解釋,針對共同持有房屋者,如部分所有權人就其 持分辦理移轉,應如何執行房屋稅條例第22條所指查欠工作。 財政部根據彰化縣稅捐處呈報的案例指出,彰化縣新興里李姓納稅人等共五人共同持 有房屋,其房屋稅已採分單繳納方式,李姓納稅人申請將其持分部分移轉變更為洪君 名義,稅捐機關可以僅就該移轉持分人所有持分部分辦理查欠,無欠稅即應准其辦理 移轉手續。 【2002/10/1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