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
納稅是人民的憲法義務嗎?一般人的直覺反應大概會說「是」。真的是嗎?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條文有「人民」、有「義務」,又
寫在憲法裡面,認定納稅是人民的憲法義務,大概不會錯了! 問題是:憲法第19條中
「依法律」是三個贅字嗎?再深入一點的問題則是:憲法為什麼要規定人民的納稅義
務?難道稅法不會加以規定嗎?沒有憲法規定人民的納稅義務,政府就不會要求人民
納稅了嗎?
理解憲法第19條規定的關鍵字眼,正在「依法律」三個字。「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
務」,其實不在規定人民有納稅的憲法義務,憲法的重點甚至不是在規定人民有納稅
的法律義務,而是在規定「人民只有法律規定要納稅時才須納稅」,或是「非依法律
明文規定,人民不必納稅」的意思。這稱之為「租稅法律主義」或是「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19條其實是保障人民權利的規定,不是用憲法加課法律所可加課的義務,
多此一舉。
「租稅法律主義」保障人民權利的思想,根源於「統治者徵稅應得被統治者同意」(
也就是統治者非經人民同意,不能自行課稅,也不能拉伕徵兵)的基本立場。西方人
說,「不出代議士不納稅」;議會是人民的代表所組成,反映人民的意見;當議會通
過稅法時,徵稅才算取得人民的同意。
法律必須經由人民選出立法委員組成的立法院所通過,也明文寫在憲法第170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特地為「法律」二字立
下定義,這正是民意政治的礎石。在憲法第19條來說,這個定義具有畫龍點睛的作用。
為什麼要追問「納稅是否為憲法層級的義務」這樣一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的答案,
對於理解稅法的體系,十分重要。如果納稅是憲法上的義務,租稅行政機關不免直接
援引憲法規定而課稅;租稅只是法律層級的義務,租稅行政機關自然就要「依法行政
」,受到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的約束。
更重要的是,憲法第19條規定的是人民的權利而非人民的義務,人民自有立場援用憲
法第19條作為保障權利的依據,對於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租稅行政命令或租稅行政處
分,主張其為違法或違憲以謀救濟。人民甚至尚有主張法律規定違憲的餘地,譬如說
,立法若以「租稅」為名徵取人民的土地,人民即有可能主張此為「公用徵收」的行
為,不符合憲法第19條規定「稅」的固有概念,故屬違憲,應該發還其財產或者給予
對價或賠償。
「納稅不是憲法層級的義務」,是人民以憲法為根據避免政府濫用租稅權力的基礎,
也是瞭解法治國家租稅制度的第一道重要概念!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意見)
【2002/10/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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