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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源 前不久九二八教師走上街頭,訴求之一是「還我納稅權」,給人印象非常深刻,因為 憲法第19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怎麼爭取這項憲法上的義務變 成權利呢?所謂義務,是一種付出的犧牲,則「還我納稅權」,無異視「納稅」為「 犧牲享受,享受犧牲」的高深境界,對於從事稅務工作者,不被感動者幾希! 日前本報刊載一篇法律專欄,標題是「納稅是憲法層級的義務嗎?」從憲法觀點探討 「納稅」,認為與其說是一種義務,勿寧說是一種權利,激起另類思考,頗發人深省 ;更對上述教師「還我納稅權」的訴求,有豁然頓悟,而感佩教師們高超的見識。 這篇專欄的重點,強調的是「租稅法律主義」,憲法上雖講的是「義務」兩字,實質 上卻是保障人民非依法不納稅的「權利」,「是人民以憲法為根據避免政府濫用租稅 權力的基礎,也是瞭解法治國家租稅制度的第一道重要概念!」。 上述專欄係從人民的角度去詮釋「納稅義務」一詞,是有其積極正面的意義,值得讚 揚。不過,法律文字應該是中性的,憲法尤然;最佳的法條文字,應該是從各個角度 來看,都具備客觀性才是。從人民的納稅與政府的徵稅,角度雖各有不同,但看法應 該是相容的,而非相斥的。 依據憲法第二章共有18條 ,章名為「人民之權利義務」,計有平等、生存、工作、財產、請願、許願、訴訟、 參政、考試及受國民教育等權利七條;人身、居住、言論、通訊、宗教及集會結社等 自由之權利六條;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與權利重疊)等義務三條;另有自由 權利之限制、損害權利之賠償及人民不受軍事審判原則等三條,共計18條。分析本章 內容,章名便將權利與義務並列。權利是憲法賦予人民的,也就是基本人權,然而縱 然這些權利與生俱來,但仍然要爭取,否則被忽略了或讓權利睡著了,還能怨誰呢? 同樣地義務也是憲法加諸於人民的,但對違法加諸的義務,仍要排除,這又涉及請願 、訴願及訴訟之權利了。 綜而言之,納稅列入憲法的「人民之權利義務」章中,與平等、自由、參政、考試之 權利同列,並與服兵役俱為兩大國民義務,難道這樣不算是憲法層級的義務嗎?若因 條文有 「依法律」三個字就否定憲法層級,那憲法20條也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 義務。同理是否服兵役也非憲法層級的義務呢?權利是基本人權不必另訂法律規範, 然憲法第23條已作了權利之限制條款;義務則侵犯到人權,固有另訂法律規範的必要 ,實大可不必拘泥「依法律」三個字,而否定其憲法層級,不知以為然否? 【2002/10/2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