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沂
最近媒體大幅報導某君因被認為租稅規劃過於精緻,顯為避稅安排行為,遭國稅局採
實質課稅方法補徵所得稅及罰鍰近30億元,某君公開表示人民有避稅的權利,即使坐
牢也不願意繳納半毛錢,行政執行處迅雷式的查封其古董字畫,某君則說其中有真有
假,價值約十餘億元,一時間,徵納雙方各顯本領,上演一齣人民挑戰徵稅權少有的
戲,甚是熱鬧,卻也隱含值得探討的問題,亦即人民不願意繳稅和政府可以課稅的界
限,到底在哪裡。
這個問題有點抽象,理論上雙方中間的那條防線應該要明確,而且是唯一的,才能有
遵循的標準,不過,事實上那條防線可能只是觀念上存在,可以描述但難以具體界定
,是一條隱形的線,至於是直線或是曲線,則要就個案作最後的價值取捨和判斷。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被稱為租稅法定主義,同時宣示課
稅事項的嚴格法律保留原則,類如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同是在保障人民權利思想下
所設的義務規定。某君所說人民有避稅的權利,雖然聽起來總令人覺得有甚麼地方不
太對勁,不過,在法治國家要求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必須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原則下,
也非全無道理。人民如果有本事找到法律的夾縫而穿越,政府便應該修法封住夾縫作
為防治,不能藉行政處分直接對穿越夾縫的人民施以格殺的手段。
換句話說,法治國原則是要求政府有制訂周延法律的義務,法律如果有漏洞,便是政
府未盡其義務,所生利益即不應該歸於政府。這樣的立場表面上似乎鼓勵人民鑽營取
巧,實際上是責成政府一切依法律行事,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以及依法審判,這和毒
樹果原則一樣,樹如果有毒,其果實便不可取用,所以刑法上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做
為有罪判決的依據,用心良苦之處,是在於期待政府比人民先守法,而且更守法。至
於如何讓人民不致終夜不寢以思避稅,這應該是教育守法的問題,不但遵守租稅法律
而且尊重稅法的精神與實質內涵。
不過,政府的稅收也不能只建立在道德勸說的基礎上,在人民有明顯迴避的行為時,
對於課稅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便應該將稅法的精神和實質內涵表現出來,這就是課稅
機關最後的尚方寶劍「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並沒有法律明文的地位,也不是憲法或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只是存在於
租稅原理中的一種原則。由於租稅法律所要適用的經濟事實太過多樣化,而且多變化
,無論如何立法都不可能對所有可能的交易型態明文規定其租稅效果,如何從抽象的
法律去決定具體課稅處分的形成,肯定課稅機關有權對個案作合理判斷當有其必要。
大法官解釋亦多次肯定實質課稅原則的運用。
然而實質課稅的運用也非無遠弗屆,必須在法律預定的射程內,課稅機關只能本於合
目的性解釋予以援用,超過解釋的範圍,則必須承認法律漏洞的存在或法律無意規範
的空間,這兩個領域都應該是屬於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是從近年幾件讓社會譁
然的租稅爭訟案件中,不乏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為名,不顧依法行政要求之事。
本文無意評價個案的是非,只是藉一齣激烈的納稅攻防戰,提出徵納雙方的行為都應
該想到誠實信用四個字。對政府而言,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
用的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對人民而言,誠信原則不僅定在民法
第148條,且被稱為所有法律原則的最上位「帝王條款」,顯然已非單純的道德層面
或私法問題。
法治國的政府及人民都應該注意自己的誠實信用態度,這就是觀念上抽象存在、法律
上具體承認的界限,如果有直線或曲線的爭執,當然最後是由司法機關來決定。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會計師)
【2002/12/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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