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一芳、何淑敏
國家與產業競爭力的關係,也正是國家如何刺激產業改善和創新的關係—麥可‧波特
台灣面臨的困境
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經濟蓬勃發展,遠景一片大好,加上最近十多年來,許多國家
遭逢金融風暴或經濟不景氣,使得中國在全球經濟體系中顯得分外突出耀眼,像一塊
巨大的磁鐵,吸引無數的外資及人才紛紛跑到中國去尋求發展機會,緊鄰中國的台灣
當然不能自外於此一世界潮流,尤其是同文同種等各種原因,使西進中國對台商形成
致命的吸引力,台商一窩蜂搶進中國使資金大量失血,人才快速流失,台灣的經濟面
臨了空前的危機。台灣當局為了挽救此消彼長的頹勢,想出了設置國際物流中心,自
由貿易港區等方式,以引進廉價大陸勞工及租稅減免措施,期望能減少台商
西進大陸的誘因,並招來外商將台灣做為與大陸經貿往來的跳板,讓物流在台灣過境
轉運,做暫時的倉儲,簡易加工,避免台灣因中國經濟勢力的崛起而慘遭邊緣化甚至
淘汰出局。台灣當局的苦心能否透過法令的合理修訂及制度的完善規劃落實成為確實
可行的政策,而達成預期的目標 值得加以探討。
租稅獎勵的規定
租稅獎勵的誘因,有利於提昇國外廠商來臺從事國際物流配銷活動的興趣,但並非唯
一考量或決定性因素,撇開租稅誘因以外的因素不談,台灣當局已經立法或規劃中的
租稅獎勵措施卻令人有放不開、理還亂的感受,能否對國外廠商產生足夠的吸引力,
實在令人深感疑慮。茲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4條之1為例,該條文規定:「外國營
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
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物流配銷中心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
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免稅方式的缺失
上揭有條件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方式,不若新加坡採視同境外所得,不屬課稅
範圍之徹底及簡便。因有條件的免稅,仍有申報手續之繁難,且免稅條件未盡公平、
合理,執行上又易滋爭議、對外國廠商而言,能否真正享受免稅優惠,存有若干不確
定性,其來臺興趣勢必大打折扣。外國廠商來臺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
加工後,倘再將其貨物售予國外客戶,台灣祇不過是轉運站,其銷貨所得並不屬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而不屬我國課稅範圍,然而依上揭條文規定,需「並交付該外國營利
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始符合免稅規定,惟又於「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
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中規定,儲存於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或於該中心從事簡易
加工之貨物,於適用免稅年度,其中出口之貨物銷售總額必須達新台幣1億元或達當年
度發貨貨物銷售總價10%。有關免稅之適用,母法子法似有矛盾之處,適用免稅年度,
又需計算內外銷比例或舉證外銷金額。免稅門檻如此複雜,是否能吸引外國廠商,實
在令人非常疑慮。我們認為外商將在台灣物流中心儲存之貨物售予國外客戶,形同轉
運固無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使售予國內客戶,亦形同國內廠商進口,不宜有課稅問
題,該法條之免稅規定徒滋申報及審核之困擾,故吾人建議應將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
港區視同中華民國境外,根本排除於課稅範圍之外,才是最為優惠、簡便及具有競爭
力的正確做法。
租稅租界地的考量
我們擔心政府決策當局過份迷信免稅的功能,以為租稅獎勵的手段是萬能的,而忽略
了其他經濟及非經濟因素對台灣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不知對症下藥致延誤病情,而
免稅的規定會被財稅機關做反面的不利解釋或認定,使廠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因此
,我們要再度呼籲,與其採取免稅做為發展全球運籌的手段,不如乾脆把它們當成租
稅租界地,排除於境內課稅範圍之外。日前阿扁總統於大溪會館召集黨政高層研商如
何拼經濟,並做出十點裁示,其中包括落實兩岸通航,提昇產業競爭力等等,充分顯
露政府對經濟困境的重視與急迫感,然而如何具體有效的落實執行,才是台灣能否走
出自己道路的嚴酷考驗。
(本文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會計師)
【2002/10/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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