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泰允
依中國大陸「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29 條第一款規定,凡轉讓無形資
產在境內使用的,受讓者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因此,台商若欲在大陸轉讓產權,宜
注意相關規定。
最近東莞市地稅局稽查分局在對某台資企業進行稅務檢查,該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
人, 2001 年度帳面上實現產品銷售收入150 萬元,其他業務收入 26 萬元,房屋租
金收入 12 萬元,本年利潤 16.2 萬元,經稅務檢查人員核查,企業會計人員均按有
關規定申報交納了各項稅金。
當檢查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該企業一次性支付境外某公司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
讓費 27 萬 6,800 元,未代扣代繳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檢查人員依據有關規定
,對該公司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補繳了應扣未扣、應繳未繳的營業稅並進行了處
罰。
2000 年 2 月、7 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營業稅問題
的批復」 (國稅函〔 2002 〕 165 號 )和「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
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 〕 420 號 )中分別明令:
根據大陸「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為有償提供應
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
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與企業銷售不動
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
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另根據大陸「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範圍為銷售貨物
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
、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
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2002/12/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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