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李惟平/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申請以遺產抵繳遺產稅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出具同意書者,若繼承人
中有人不同意以遺產抵稅,即使拒絕抵稅的繼承人身分為大陸地區人士,仍有其效力
,稅捐機關不得受理其抵稅申請。
以股票抵繳遺產稅,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稅捐機關才會受理。這項規定的適用
範圍,遠及海峽對岸。財政部最近發布新函釋,大陸地區的繼承人,若不願意在抵繳
同意書中簽章,稅捐機關仍應不予受理。
近幾年來由於兩岸探親交流等活動日益熱絡,許多遺產繼承爭議也層出不窮。最近稅
務機關就曾處理這樣的例子,某位老先生指定的遺產繼承人中,包括大陸親屬。其他
在台灣的繼承人鑑於遺產稅負極高,希望以股票抵繳,但大陸親屬卻以在抵繳同意書
簽章為籌碼,要求分得更多遺產。
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繼承人因拒絕簽章致其他繼承人申請以
繼承的股票抵繳遺產稅時,無法檢附繼承人全體出具的抵繳同意書,稽徵機關應不予
受理。
依據遺產稅及贈與稅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繼承人若希望以動產抵繳遺產
稅,應該出具經過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遺產稅同意書。如果缺了這份文件,稅捐機
關恕難受理。
民法中也可找到類似規定。例如第1151條指出,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共同公有。第828條則明訂,對於共同公有物的權利行使,必需
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財政部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規定,抵繳遺產稅者,應檢送的文件或財產
,包括: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一份,同時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財政部並指出,民法規定,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的權利行使,應得到公同共有
人全體的同意。因此,繼承人申請以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除土地之外,
稅捐機關應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後,才可以受理,不能因為不同意抵繳
的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至於繼承人以土地辦理抵繳,根據財政部早先的規定,只要同意抵繳的繼承人人數,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能順利辦理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者,即使未得到全體
繼承人的同意,仍可申請辦理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手續。
【2002/10/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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