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不管是本人或是由他人代
理申請查調,最好不要在申請書或委任書上加註其他文字,以免影響權益。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的債權人,取得債務人的課稅資料(財
產、所得),以利其強制執行,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
務人的課稅資料。
國稅局指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如申請查調者,並非執行名義所載債權
人本人,而是由他人代理申請查調者,當事人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任代理人,該代
理人應在最初進行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已加蓋申請人及代理人印章的委任書。
不過,申請人或受託人在申請書及委任書上所蓋印章,如果加註訴訟、放款等專用章
字樣,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因印章上已限定其專用於訴訟、放款等用途者,會使其表
彰的身分或權限受到限制,反而不得用於行政機關的一般行政程序行為,將會影響其
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的權利。
【2002/10/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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