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李惟平/台北報導
為疏減徵納雙方稅務爭訟案件,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決擴大協談案件授權範圍,賦予
該局承辦協談人員200萬元到600萬元協談減讓權限,民眾或企業透過協談機制,可獲
稅負減輕的機會,不一定要打官司。
台北市國稅局自民國83年開始,基於疏減訟源、節省徵納雙方訟爭成本的理由,推動
行政救濟協談作業,由徵納雙方就爭議案件,進行協談,取得雙方均可接受的課稅共
識,使稅捐機關能達到課徵目的,納稅人也不必訴諸法院。
這項措施推行至今已有九年,根據國稅局統計,透過協談機制處理的課稅案件共計
1,459件。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施行成效相當明顯,為了再提高協談效果,日前該局
再修正相關辦法,授予協談人員更大的談判空間。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指出,新修正的「行政救濟案件授權協談作業要點」上周
經國稅局長張盛和召集各科室會商後,已經確定修正方向,例如提高協談人員授權減
讓稅捐的額度,包括:
一、企業提出爭議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最高可以減讓二分之一,金額在200萬元以下
者,由股長指派的協談人員即可核定。金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則授權由科長核定。
二、個人提出爭議的綜合所得額部分,最高可以減讓二分之一,金額在50萬元以內者
,由股長指派的協談人員直接核定。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者,由科長負責決行。
以營所稅為例,過去股長獲得授權可以在協談時減讓的所得額範圍只有三分之一,且
金額需在150萬元以內。陳文宗表示,提高協談人員減讓稅額授權額度,目的在提高
協談功能,避免納稅人每案都訴諸法院。
除了提高協談人員授權談判的額度之外,新修正的協談辦法中,台北市國稅局亦納入
部分查證困難、查證費時的項目,做為徵納雙方可以列入協談的範圍,新增協談項目
包括: 研發支出的形式要件吻合,但研發事實或支出認定有爭議的案件; 醫師等執行
業務者的掛號費收入或執業天數、藥品材料費等查證困難者; 以及未立案的補教業者
的收入證據不足,查證困難等。
陳文宗說,新的協談辦法會在近期內實施,納稅人若對該局課稅決定有意見,都可以
在檢具有利證據或法令依據下,向國稅局申請協談。國稅局對於法令規範不明確,或
認為有協談必要者,也會主動通知當事人與國稅局協談,確保徵納雙方的權益。
【2002/11/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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