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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漏稅罰與漏稅行為罰二者究應擇一從重處罰,還是可以併罰,最近法務 部對此提出見解,認為行為罰與漏稅罰構成性質不同,是否只能擇一從重處罰,須視 個案案情決定法務部同時援用最高行政法院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以及最高行政 法院二宗判決指出,行為罰與漏稅罰產生競合時,其處罰目的若不相同,稅捐機關採 取合併處罰,而非擇一從重處罰的做法,並不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 財政部最近以某一家建設開發公司因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且在銷售貨物時未開 立憑證,構成同時違反營業稅法與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財政部因此將全案送交法務部 解釋是否須在行為罰與漏稅罰中,擇一從重處罰即可,還是可以同時合併處以行為罰 與漏稅罰。 法務部日前做成行政函釋指出,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針對納稅人違反作為義務而 被處行為罰,以及因逃漏稅捐被處漏稅罰,曾經做成除非二者處罰的性質與種類不同 ,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 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等,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需 合併處罰,以達行政目的之外,不得重複處罰。 同時,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亦強調,若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分,或屬漏稅行 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達成行政目的,就不應再就其他行為 合併處罰。 不過,法務部也援用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提供財政部參考,認 為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只是原則性的抽象解釋,並未針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訂 的行為罰,以及如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的漏稅罰發生競合時,應如何處罰有具體說明 ,因此,當業者同時觸犯這二項法規時,可否擇一從重處罰尚有疑問,必須由稅捐機 關視案情決定。 【2003/01/2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150.228